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基本介紹
守護勞工安全,建構防災意識的基石
為什麼需要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 預防職業災害
辨識作業環境中的墜落、感電或化學品等危害因素,學習正確防護知能。
2 建立安全意識
強化雇主與勞工對安全計畫的執行力,將安全納入風險管理核心。
3 確保操作正確
針對危險性機械設備(如起重機、鍋爐),確保人員具備法定操作技術。
4 提升應變能力
意外發生時,能即時進行急救處置,將災害損失降至最低。
法源依據與法條介紹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 摘要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勞工對於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由雇主自行辦理或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等訓練單位辦理。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摘要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 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 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 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
- 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操作人員
- 八、特殊作業人員
- 九、急救人員
定期回訓規定(第 19 條)回訓時數摘要
| 人員類別 | 回訓頻率 | 時數要求 |
|---|---|---|
| 職安衛業務主管 | 每 2 年一次 | 至少 6 小時 |
| 職安衛管理人員 | 每 2 年一次 | 至少 12 小時 |
|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 每 3 年一次 | 至少 12 小時 |
|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施工或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高壓氣體作業主管 營造作業主管 有害作業主管 |
每 3 年一次 | 至少 6 小時 |
| 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操作人員 特殊作業人員 急救人員 一般勞工 |
每 3 年一次 | 至少 3 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