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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時量平均暴露濃度計算器 (TWA)

公式:TWA = Σ(Cn × Tn) / ΣTn, C 為暴露濃度 (mg/m³)、T 為暴露時間 (min)。
暴露時間 (min) 暴露濃度 (mg/m³) 操作
公式與參數說明

本工具僅計算單一有害物質在多時段暴露下的時量平均濃度。每筆資料均以 mg/m³ 輸入濃度值,依暴露時間加權後得到 TWA。

TWA = Σ(Cn × Tn) / ΣTn
  • Cn第 n 時段的暴露濃度(mg/m³)。
  • Tn第 n 時段的暴露時間(分鐘)。
  • Σ(Cn × Tn):各時段濃度乘以時間後加總。
  • ΣTn總暴露時間(分鐘)。

常見問題 FAQ

適用於同一種有害物質在不同時段有不同濃度的情境,例如同一班別內在多個工站輪替作業。
若同時有多種有害物,應分別計算各自 TWA。
本工具採固定單位是為了降低輸入錯誤並確保加權平均一致性。若你的監測資料為 ppm,可先換算成 mg/m³ 後再帶入。
可以。本工具會依你輸入的總時間進行加權平均,得到該資料期間的平均暴露濃度。若需與 8 小時法規值比對,請確認資料是否能代表完整班別暴露狀況。
計算結果採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 2 位,顯示單位為 mg/m³。
可將計算出的 8 小時時量平均濃度(8-hour TWA),與《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該有害物之 8 小時容許暴露標準(PEL-TWA) 進行比較。若計算結果大於其容許暴露標準,即表示已超過容許暴露標準;若小於或等於其容許暴露標準,則可視為未超過。

例:
若某有害物的 8 小時容許暴露標準 為 50 mg/m³,而計算出的 8-hour TWA 為 54 mg/m³,則表示已超過容許暴露標準;若計算結果為 42 mg/m³,則可視為未超過容許暴露標準。

※注意:
  1. 比較時應確認採用相同的平均時間基準(例如 8 小時 TWA 不可直接與 15 分鐘 STEL 比較),且濃度單位必須一致(如 mg/m³ 或 ppm)。若單位不同,應先完成單位換算後再進行判定。
  2. 若計算結果與容許暴露標準的濃度單位不同(例如一方為 ppm、另一方為 mg/m³),建議先使用本站的「氣狀有害物濃度單位換算計算器」完成換算,再進行比較。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一般情況下,應分別計算每一種有害物的暴露濃度,並各自與其容許暴露標準(PEL)比較。若各有害物的暴露濃度均未超過其各自容許暴露標準,則個別濃度判定為符合;若任一有害物超過其容許暴露標準,則該有害物即屬超過容許暴露標準。

例:
作業現場同時暴露於甲物與乙物,計算後甲物為 18 mg/m³,而其容許暴露標準為 20 mg/m³;乙物為 6 mg/m³,而其容許暴露標準為 5 mg/m³。此時甲物未超過容許暴露標準,但乙物已超過容許暴露標準。


當多種有害物具有相似健康危害,或依相關法規及專業判斷應採「混合暴露(加成)方式」評估時,可將各有害物的暴露濃度除以其各自容許暴露標準後加總。若總和大於 1,表示依混合暴露(加成)評估原則,混合暴露可能已超過可接受暴露程度,應進一步檢討工程控制、作業管理或個人防護措施。

例:
甲物濃度 10 mg/m³、容許暴露標準 20 mg/m³,乙物濃度 3 mg/m³、容許暴露標準 5 mg/m³,則混合暴露比值為 (10 ÷ 20) + (3 ÷ 5) = 0.5 + 0.6 = 1.1。由於結果大於 1,在符合混合暴露(加成)評估適用條件下,可視為混合暴露已超過可接受暴露程度;若結果小於或等於 1,則依混合暴露(加成)評估原則,可視為未超過可接受暴露程度。

※並非所有化學物質皆可直接採混合暴露(加成)方式評估,是否適用仍應依相關法規、毒理資料或專業判斷確認。
本工具僅供輔助使用,計算與判定結果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法規遵循認定或專業顧問建議;實際作業仍應依現場環境、作業條件及最新法規規定進行評估與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