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衛實用工具箱
職安人員配置員額試算機
職安人員設置基準介紹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雇主應依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設置標準主要參考「行業類別」與「常僱勞工人數」。若配置不足,將面臨違反職安法之行政處分。
行業類別簡述:
1. 第一類:具顯著風險(如營造業、採礦業、製造業等)。
2. 第二類:具中度風險(如運輸業、農林漁牧業等)。
3. 第三類:具低度風險(如金融業、教育業、服務業等)。
※詳細行業名稱分類以及設置規定可參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附表一:事業之分類.PDF] [附表二 各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PDF] 檔案
※行業摘要如下:
「事業之分類」主要依據行業特性與風險程度,分為三大類:
一、第一類事業(高風險/顯著風險)
- 礦業及營造業: 煤、石油、天然氣、金屬礦業,土石採取,以及土木、建築、電路管道工程
- 製造業(具顯著危害): 化學材料、石油煤製品、金屬製品、機械設備、電子器材、塑膠橡膠、食品、紡織等
- 公用事業與運輸倉儲: 電力、氣體燃料、熱水供應、水上/航空/陸上運輸及倉儲
- 特定批發零售與服務業: 建材燃料批發零售、清潔、病媒防治、環境衛生、洗染、機械設備租賃
- 其他: 國防生產機構、營造或廢棄物/廢水處理之公共行政業
二、第二類事業(中度風險)
- 農林漁牧業: 農藝、園藝、畜牧、林業及漁業
- 製造業(輕工業與精密製造): 陶瓷、玻璃、精密器械、成衣、印刷出版、藥品等
- 公用通信與民生服務: 自來水、電信、郵政、餐飲、旅館、汽機車與電器維修
- 醫療與保健服務: 醫院、診所、衛生所、醫事技術、獸醫
- 批發零售與不動產: 家電機械批發零售、綜合商品零售、不動產投資管理
- 專業與一般服務業: 建築服務、廣告、環境檢測、保全、汽車美容、停車場、休閒服務
- 特定工作場所: 實驗室、實習工場、研究機構、工程管控單位、冷凍設備或堆高機操作場所
三、第三類事業(低度風險)
凡不屬於第一類及第二類明文規範之事業,皆歸類為第三類事業。
常見問題 FAQ
常僱勞工人數係指事業單位平均僱用之勞工人數(包含外籍勞工、派遣勞工等)。若公司設有分廠,應以該事業單位(分廠)獨立計算其配置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2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事業設有總機構者,其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人數。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2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事業設有總機構者,其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人數。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單位(如第一類 100 人以上、第二類 300 人以上),設置之管理師或管理員應為「專職」,不得兼任其他非職安工作。
說明: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營造業環境多變且具高風險性,法規要求在較低的人數級距(如 30 人以上)即需設置管理員,且在 300 人以上即需配置 2 名管理員,比非營造業的第一類事業更為嚴格,旨在落實工地的即時巡查與管理。
當事業單位規模擴張至需設置 2 名以上管理師時,法規強調「安全」與「衛生」並重。因此,必須確保其中一位具備「職業衛生管理師」資格,以兼顧化學品管理、環境監測及勞工健康保護等領域。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2-1條之規定 摘要: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 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